美企频繁使用337调查 有投机之嫌?

来源: 发布日期:2006-04-13 52

  近年来,随着中国对美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上升,美国企业不断利用“337条款”作为市场的技术壁垒手段打击中国竞争者。有专家指出,“337调查”已成为继反倾销调查以后中国产品出口新的障碍。

  广东墨盒企业遭美337调查日前,美国爱普生波特兰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申请,认为向美国出口和在美国销售的中、德、韩等国墨盒生产企业 侵犯了申请人的专利权,要求进行“337调查”,并同时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或针对被申请公司发布永久排除令,停止这些公司和所有相关公司在美国境内与侵权产品有关的进口、销售、分销、营销等行为。

  市场资讯报告显示,中国已成为全球打印机耗材的主要生产基地,2005年出口总值约为6亿美元。其中,从事打印机喷墨墨盒生产的广东本土企业高达200至300家,年产量占全国年生产总量的一半以上,超过2亿个,其中有七至八成产品出口。而一旦ITC认定涉案产品存在侵权行为并发布“普遍排除令”,今后这些中国企业所有的涉案产品都将永远被禁止销往美国市场。

  在24家被诉厂商中,大部分是广东本土企业或广东企业在海外设立的窗口公司。由于337调查能够决定对某些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出禁止进口、停止侵权行为、扣押、没收等裁决,因此如果国内墨盒企业在337调查败诉,将会让自己在国外的市场受到严重的影响。相反,美国墨盒企业则可以通过337调查进一步确立自己在市场中的优势。

  据了解,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及“反倾销及337调查法律援助中心”近日已组织美国代理337案件资深法律专家菲利浦、全国律师协会WTO委员会负责人和墨盒专利专家以及涉案的广东12家墨盒生产企业举行了“应对美国墨盒33 7调查紧急协调会”。

  美国企业涉嫌投机337调查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的宋崇宇律师对记者说,美国337调查源自“337条款” ,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后经三次重大修订。现“337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若判定违反了“337条款”,ITC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但几乎所有的337调查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是指进口到美国的货物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的行为。由于一旦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成立,所有涉案产品都将被彻底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337调查的威力远远大于反倾销等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前任主席、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董事局成员詹姆士·阿杜斯指出,在他所接触或了解到的337调查中,许多美国公司存在投机行为,利用中国等外国企业对美国法律程序不甚了解、在很短时间内无法快速反应、大多不主动应诉或因怕程序、手续繁重、应诉成本昂贵而不选择应诉,从而频繁使用起诉手续最简单的337调查。如果中国企业不应诉,或被判输,就能阻碍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从而使其在美国没有竞争对手。

  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统计数据表明,1999年至2003年期间,在337调查案件中,有50%是双方私下解决的,20%是外国企业无违反的,14%是美国企业自行撤销控诉,只有16%是侵犯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另外,在发起337调查诉讼的美国公司中,约一半左右是美国人,其他来自亚洲和欧洲等地区。

  美国某些企业通过337调查来限制、封杀中国通用耗材进入美国市场,希望进一步削弱国内通用耗材在美国市场对其造成的市场压力。

  出口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据宋律师介绍,美国337调查程序为:美国公司向ITC起诉;ITC在30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被告;被告在送达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诉;复杂的调查听证;ITC裁决。如有不服ITC裁决的,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起诉。在整个调查过程中,ITC有权签发临时性排除令。若ITC裁决原告胜诉,ITC可向美国公司提供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等救济措施。其中普遍排除令(Generalexclusi onorders)不仅针对被告公司的产品,还对所有公司的类似侵权产品均有效。

#p#

  出口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身利益,避免遭受损失。首先,企业应加强对美国“337条款”调查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学习和研究。我国企业要提高对“337条款”的认识和理解,在一些程序和细节方面保护自己的权利,防范风险。主要是要充分关注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比如,在出口贸易中,要熟悉出口目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知识以及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特别是在应诉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时,应掌握选择律师及最佳应诉方式的种种技巧。另外,结合日本、韩国这些曾经屡受337调查困扰的国家的经验,走自主创新的道路是企业最终摆脱知识产权纠纷的唯一选择。

  其次,出口企业还应对出口目的国的同类型产品的知识产权进行调查,避免侵权。尤其是以贴牌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进口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知识产权,否则,则应考虑会有法律风险。解决方案之一是在出口合同中要求进口商做出承诺,如发生任何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纠纷或诉讼,则进口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再次,如遇“337条款”调查,出口企业一定要有准备地积极应诉,出口企业在是否应诉进行利弊分析时,不仅要考虑到应诉的成本,还要考虑到不应诉带来的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