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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发表声明 否认生产打印耗材产品

来源: 发布日期:2008-02-21 235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近期流通领域手机用锂离子电池的商品质量监测结果,样品中有16个放电性能和循环寿命不合格,包括“TCL星牌V6高容量手机电池”。但是,目前在市场中发现的“TCL星牌”手机电池、蓄电池、打印耗材等系列产品,竟然并不属于TCL集团产品,均属假冒产品。昨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发表声明。

    在《TCL集团关于“TCL星牌”商标侵权的严正声明》中,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近期在市场中发现的“TCL星牌”手机电池、蓄电池、打印耗材等系假冒产品,对“TCL”已构成恶意侵犯。TCL公司同时指出,自身仅授权下属企业“惠州TCL金能电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TCL商标的手机电池、蓄电池等电池产品,但没有生产销售或授权生产销售TCL商标的打印耗材系列产品。

    声明全文如下:

    近期在市场中发现的“TCL星牌”手机电池、蓄电池、打印耗材等系列产品,对我公司驰名商标“TCL”构成恶意侵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严正声明如下:

    一、市场上发现的“TCL星牌”手机电池、蓄电池、打印耗材等系列产品均属于假冒产品,不仅严重损害了TCL品牌形象,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该假冒产品质量低劣,也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我公司仅授权下属企业“惠州TCL金能电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TCL商标的手机电池、蓄电池等电池产品,其它任何企业未经我公司合法授权均属侵犯我公司TCL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三、我公司没有生产销售或授权生产销售TCL商标的打印耗材系列产品。

    四、我公司于1986年注册TCL商标,并于1999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得到国家和法律的重点保护。2006年TCL手机电池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该假冒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一切生产、运输,销售该假冒产品的行为都属侵权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公司将用一切法律武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坚决打击这种假冒违法行为,同时坚决维护“TCL”这一中国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也请广大客户和消费者在购买TCL产品时,认准商标,谨防假冒,以避免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特此声明!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