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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材专委会就打印墨盒进出口税目、税率提出调整建议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9-05 259

最近,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和工信部的指示,耗材专委会会同相关企业针对墨盒产品的特点及关税政策现状,提出了根据墨盒用途、功能判定的原则,将不带芯片墨盒归并于打印机配件——墨盒类(84439990),或增列无芯片墨盒子目8443999020,并采用与墨盒相同的监管条件和税务政策的建议。

耗材专委会认为:墨盒分为带芯片和不带芯片两种,墨盒上的芯片主要用途是协助墨盒实现记忆功能,但无芯片墨盒同样与有芯片墨盒一样能实现打印、记忆功能,与有芯片墨盒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集成电路芯片主要是为保护国际跨国公司打印机厂家联盟“打印机不赚钱墨盒赚大钱”商业利益而设置的加密电子标识标签。

目前,海关总署的商品归类(编号Z2006-1349,Z2006-0168),将有芯片墨盒与无芯片墨盒分为两类,其中,有芯片墨盒为84439990,退税率为15%,政策上受到鼓励;而无芯片墨盒归入印刷油墨税则号32.15下的相应子目,而成为加工贸易禁止类,且退税率为0。据此,提出上述建议。